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信息产业的发展与支持。首先,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信息化需求制定相关政策,优化投资环境,通过完善机制来培育和促进信息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入信息产业。(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化主管机构则负责定期发布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为产业发展提供导向和支援。(第十八条)
为了推动技术创新,政府鼓励企业增加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投入,特别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予以扶持。(第十九条)
对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他们在提供软件产品和服务时,如果符合国家和省级认定标准,将享受税收优惠等福利。(第二十条)
在服务领域,政府支持电子信息设备销售、传输服务、软件集成服务和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并倡导服务领域拓宽和结构优化,同时规范并管理相关经营活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第二十条)
扩展资料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是湖北省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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